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3]76号 2013-03-07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对纳税地点未做具体的明确,为加强源泉控管,便于基层实际操作,现就我区印花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一、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为签定合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为住所所在地),即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征缴本辖区内纳税人所持应税合同应纳的印花税。 实行代扣代缴印花税办法的除外。 二、对于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在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时,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没有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其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征缴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三、此前各类合同中,如果已对纳税地点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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