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5
摘要:请各用人单位在2013年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3年8月25日—3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上一年度(2012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010元(宝安区按42148元,龙岗区按41120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3年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12333

  深圳市残联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19938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3年7月25日

  提示: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27号)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的有关精神,2013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继续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征收计算标准: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

  (二)调整起征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