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5-16
摘要: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88号      1995-05-16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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