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3]5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1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鲁财税[2013]50号        2013-12-11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以下单位符合规定条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1、山东制冷协会

  2、山东省担保行业协会

  3、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4、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

  5、山东省地球物理学会

  6、山东泰山管理研修学院

  7、青岛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

  10、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1、山东渔业互保协会

  12、山东省植物保护协会

  13、山东协防协会

  14、山东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5、青岛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以上单位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2013年至2017年五个年度。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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