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生产型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流程(讨论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中有关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操作方法 (一)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初次申报。 自2014年起,企业可在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前,应先收齐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单证并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出口企业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0.4金税三期专用版sp6(以下简称申报系统)首先完成当月免抵退税申报工作(如果不完成当月免抵退税申报就进行进料加工核销申报,企业申报软件会出现错误提示)。 2.录入核销申报数据。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进行核销数据录入。其中,进料加工手册项需录入上年度海关核销的全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账册编号(纸质或电子手册号通常以C开头,电子账册号通常以E开头)。 3.生成核销申报电子数据。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生成进料加工申报→二、生成进料加工数据”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4.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三、打印进料加工报表→打印进料加工报表”,选择“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行打印。 5.企业持加盖公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核销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二)出口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及电子数据后,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 出口企业具体操作如下: 1.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将从主管税务部门取得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电子数据读入到申报系统,逐条核对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核对结果分为核对相符与核对不符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实际核对相符,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选择手(账)册明细数据,点击“修改”按钮,点击“确认意见”按钮,在“企业确认意见”栏中填写“XF”。 (2)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实际核对不符的,企业应按照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进行调整。 a进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撤销进料加工数据”,撤销已申报的进料加工核销数据。 b进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企业将从主管税务部门取得的加工贸易正常报关单、电子账册(手册)核销数据读入到申报系统。 c分别进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五、进料加工反馈查询→手(账)册核销信息查询” 及“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五、进料加工反馈查询→核销报关单明细查询”,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的明细内容,并与企业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核对。对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存在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 d分别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已核销进口报关单调整录入”和“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已核销出口报关单调整录入”,录入核销调整申报数据。根据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逐笔将与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缺失或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补录和调整。调整数据录入过程中,对海关加工贸易电子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先对错误数据以负数录入进行红字冲销,再根据纸质报关单以蓝字录入正确的数据;对海关加工贸易电子信息缺失的,直接以蓝字录入正确的数据。 e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选择对应手(账)册明细数据,点击“修改”按钮,点击“确认意见”按钮,在“企业确认意见”栏中填写“BF”。 3.核对完成后,企业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核对完全相符的,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存在不符,且已进行已核销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调整的,应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生成进料加工申报→生成进料加工数据”重新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报电子数据(包含已核销手(账)册海关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调整电子数据),通过 “进料向导→三、打印进料加工报表→打印进料加工报表”,选择 “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打印纸质报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意见和企业实际进出口情况相关栏次内容,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申报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出口企业对进料加工核销数据的最终确认及后继处理 出口企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反馈数据后,应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将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用以最终确认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同时自动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各进料加工业务两个抵减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的调整额。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核销次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申报系统根据企业确认的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和进料加工业务两个抵减额的调整额自动计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数额。 二、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注意事项 (一)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核销业务在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之间任何时间均可进行,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次核销。 (二)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核销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进料加工实际分配率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已核销手(账)册项下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三)出口企业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一般贸易或其他方式出口的货物劳),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四)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核销的审核,原则上以海关传递来的加工贸易电子信息为准,海关加工贸易电子信息有误或缺失的,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已核销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调整报告表对有误或缺失的海关加工贸易电子信息进行红蓝字调整后,将调整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调整报告表电子信息与海关加工贸易电子信息合并一起参加进料加工核销的审核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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