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举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苏州地税 作者:苏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5-16
摘要:[主持人]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在省地税网站举办关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特别邀请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副处长,他就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

    [主持人]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在省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特别邀请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副处长,他就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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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聂处长,能不能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特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好的。目前,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们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减低税率政策。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2、根据《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减半征税政策。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3、根据《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听说原来也存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年4月份新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原来的政策存在哪些变化?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今年4月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有以下几大亮点: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一是在延长原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基础上,同时降低了该政策适用门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俺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在延续以往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最大的变化就是,自2014年1月1日起,由过去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且将此政策延长到2016年12月31日止。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13年底之前,核定征收企业是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但自2014年度开始,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税政策。
  
  [网友游客]请问什么样的企业算是小型微利企业?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主持人]那么聂处长,符合上述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了,是吗?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是的。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结合江苏税源管理实际,我们省局制订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规程》规定,小型微利税收优惠属于自行申报类项目,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交相关资料后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网友游客]聂处长您好!我公司属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如何进行填报减免税额?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您好!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网友游客]我公司是按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但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企业自2014年度起开始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游客]我公司今年前三季度都享受了小微企业的优惠,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第四季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能超过30万元,是否仍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还是按25%预缴或者在汇算清缴期统一补缴?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如果您公司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那么您公司第四季度应按25%的税率计算当季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前三季度已经缴纳的税款,即为当季实际应纳税款。
  
  [网友游客]我公司今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请问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按年末数计算吗?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另外需要明确一点,这里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网友游客]请问,我们是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网友游客]聂处长,我们是一家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新公告出台时间已经是4月份,文件规定从2014年起就可以享受优惠,那我们这四个月的优惠期是不是就作废了?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您好!不会作废的,可以在五月份申报时一并计算可减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网友游客]我公司是一家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您好!新办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只要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仍可以享受税率减按20%享受优惠。
  
  [网友游客]我想问下,除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国家还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目前,小型微利企业除了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把国家出台的其他税收政策用足、用好、用活。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比如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按照研发费用支出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网友晴天]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有优惠,那么2013年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是可以退税的吗?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如果贵单位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可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年度汇算清缴后,本年应退税款的,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抵次年应纳税款。
  
  [网友游客]处长,您好,我想问一下,这项优惠我年底做账的时候就可以按利润*10%做了,还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小微企业的优惠,在减按10%?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你好!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如果贵单位上一年度就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在次年预缴申报时,只要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就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网友游客]我注意到减半征税政策有具体的执行期限,那减低税率政策有执行终止时间限制吗?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条减低税率政策没有执行终止时间限制。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纳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z.jsds.gov.cn)政策解读、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进行查询或拨打苏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嘉宾苏州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副处长聂新华]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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