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03
摘要:究竟企业的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

  究竟企业的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准确确认可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笔者将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归纳如下。

    公益性捐赠10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而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并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以为公益性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殊不知,以下10种情形的捐赠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不得税前扣除;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能税前扣除;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各种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一般而言,计提预提费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如预提借款利息、预提保险费、预提租金、预提修理费用、预提产品销售业务费等。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预提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6种特殊情形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6种情形包括: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计提的弃置费用;后付跨期租赁费;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可暂按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房地产企业特定的预提费用;核定批准的五类准备金支出。

    10种“瑕疵凭证”不得据以税前扣除
    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主要包括10种情形:以非转账方式支付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境外发票有异议的不能提供境外公证证明;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虚假发票;取得跨期凭证超过5年;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有效凭证;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没有签订协议费用。

    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费用类别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等。

    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的特定商业保险,可能具有特殊的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是直接相关的,不宜一概规定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仅限于以上列举的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发放工资、薪金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上述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销售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7种情形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种情形的无形资产不得以摊销费用的方式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这部分赔偿不允许扣除。

    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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