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国家出台实施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起来看看推动低碳产业发展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吧! 一、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条件]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政策依据]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74号)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 (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 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 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 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 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 116号)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 55号) 三、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电站 [优惠内容]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 (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 国税地字第 13 号)第二条 四、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核电站 [优惠内容] 1.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士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2.核电站在基建期内应税土地。 [政策依据]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 124 号)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永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享受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政策依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