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发电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广东税务 作者:广东税务 人气: 时间:2024-01-18
摘要:新能源发电项目税收优惠包括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免征和减半、水电站和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等。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国家出台实施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起来看看推动低碳产业发展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吧!

  一、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条件]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政策依据]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74号)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 (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 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 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 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 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 116号)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 55号)

  三、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电站

  [优惠内容]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 (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 国税地字第 13 号)第二条

  四、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核电站

  [优惠内容]

  1.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士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2.核电站在基建期内应税土地。

  [政策依据]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 124 号)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永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享受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1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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