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4]5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11
摘要:总部经济具备职能高端、辐射力强、智力密集、效能明显的基本特征,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选择、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现实需要,对沈阳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培育方向

  (一)引进域外总部企业。发挥东北区域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为重点,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沈阳设立地区总部或职能性总部机构。依托现有产业集群优势和上下游产业链关系,有针对性地招商,鼓励生产环节在我市的企业将行政、销售、核算、研发等职能机构迁入我市,实行财税独立核算,或鼓励我市辖区内的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分支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核算性质的销售总部、采购总部等。

  (二)留住落户总部企业。支持、帮助已落户沈阳并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总部企业,优先解决融资、用地、用电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增加企业根植沈阳的信心。优化服务环境,建立政府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对于优势总部企业在发展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帮助解决,及时发现、留住、扶强存在转移倾向的总部企业。

  (三)培育本土总部企业。坚持总部经济与优势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支持本土企业积极拓展异地业务,通过资本经营、战略合作和业务重组等方式,积极“走出去”,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土总部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积极发展楼宇经济。依托和平金融街集聚区、沈阳金融商贸集聚区、皇姑区北站北金融商贸集聚区、铁西兴华金融商贸集聚区、太原街商贸中心、五里河国际商务集聚区、环北陵商务集聚区、三好街高科技园、沈北商贸区、长白岛研发设计服务集聚区等服务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加快制定楼宇经济培育计划,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快对现有高档商务楼宇的招商工作,引进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重点打造一批税收过亿元的特色楼宇、品牌楼宇,使楼宇经济成为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六、支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自2014年1月起,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指实收资本,下同)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社会贡献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市政府统筹衡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提升能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4年起,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从2014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50%的奖励。

  (四)增资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2014年1月1日后在沈阳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加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办公用房补贴。对自2014年起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地区财政承担。

  (六)对金融总部的支持。对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在沈设立或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后援等全国性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引进或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证券(期货)专业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全国性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区域型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对金融法人总部机构增资的,按实际增资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七)土地政策。对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在沈阳成长的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八)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优秀人才,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学、家属随迁、安家补助、出入境便利等按沈阳市引进高层人才若干优惠政策执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协调解决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对沈阳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情况,一事一议,量身定制具有针对性和差别化的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七、服务环境保障

  (一)完善总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总部基地道路交通、信息网络平台、水电热供应及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写字楼、停车场、高档宾馆、会议展览等商务设施智能化条件,规范和引导其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升总部基地的服务能级,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的商务环境。

  (二)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突出发展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引入和发展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以及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组成的专业配套服务体系。推进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逐步提高城市现代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

  (三)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总部企业信息库。市直各部门要将总部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总部企业可享受优先在市级各管

  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重大产业项目政策扶持及市级重点企业优惠待遇。

  (四)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专业型、复合型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在总部经济重点领域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围绕总部经济的发展需求,增加相应的研发创新投入,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资源,鼓励创新型科技成果的产出,着力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协调促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市区联动。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委)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以及综合政策研究、空间布局规划、考核体系建立、总部企业认定等工作。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负责本地区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规划布局、考核激励等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创新考核机制。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状况。实施政府部门总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把握总部经济发展效应和贡献度。完善引进总部项目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引进总部纳税奖励激励机制。

  (三)加强企业沟通,建立联系机制。建立市、区(县、市)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其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定期举办政府与总部企业座谈会等互动活动,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要实行常态化服务,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

  附件:沈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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