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大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以下简称25 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 流转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容易忽视的视同销售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公允价值分情形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里的“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往往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因此,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5 行及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4 行进行填列以示税务处理。 应付未付款项及应收坏账的涉税处理 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债务人逾期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号公告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年以上未收应收款项”与“三年以上未付应付款项”往往是对应的,若应收款项一方已经按坏账损失在账务处理并申报税前扣除的,对应的应付款项一方亦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总额的税前扣除新变化 不同对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适用不同政策 保险行业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的15%、10% 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计算限额。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无论税前扣除限额如何规定,均需要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及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涉税处理 假设上述原始凭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某个时段取得,那么已经调增纳税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确认呢?根据15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 关注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政策新变化 因此,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筹办期又有生产经营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合理节税。 新增固定资产及改扩建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税务处理 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及软件摊销年限的税务处理 软件作为现代企业必备的资产之一,是否可缩短摊销年限进行税务处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小微企业的汇算清缴政策 小微企业还需关注的政策有: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税款;非居民企业不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审核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时,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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