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不再审查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种类的通知 苏工商注[2014]364号 2014-12-4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12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的内容,印发了《关于确定公司清算(注销)公告刊登报纸范围的通知》(苏工商注[2009]23号),要求我省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清算组备案时,应告知公司将注销(清算)公告刊登在全国性报纸或者《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经济报》、《扬子晚报》等四家省级报纸上;对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交符合上述范围要求的刊登公司注销(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文件实施以来,我局陆续接到反映,公司已在上述四家报纸以外的其它报刊刊登了注销公告申请办理注销时而被要求重新刊登注销公告,增加了公司退出市场的成本和时间,影响了行政效能,亦有部分报刊媒体对我局确定四家省级报纸刊登注销公告提出异议。结合当前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停止执行苏工商注[2009]23号文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清算时,公司清算组应在报纸上公告,但法律、行政法规对刊登公告的报纸的级别、影响力、发行范围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总局印发的《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申请注销时,无需提交刊登注销公告报纸的报样,登记机关仅审查公司是否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公告。 因此,公司注销登记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并限定刊登公司注销公告的报纸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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