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3
摘要: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4]911号),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8日。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2015-04-23

  为做好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凡在2014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4]911号),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8日。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2份,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2份,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登录方法:纳税人登录珠海国税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右上角“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纳税人识别码)和密码或通过CA证书登录“我的办税大厅”页面,选择“纳税服务”目录下的“网上拓展”菜单进入年度网上申报系统,然后在“申报区”下选择相应的功能进行申报。具体指引见《企业所得税年度A类网上申报操作指引》。

  2.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网上备案及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经CA认证的企业,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备案资料;未经CA认证的企业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前台申报

  需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申报软件

  1.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2014.004(软件已上挂珠海国税门户网站“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专栏,纳税人可自行下载)。

  2.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V6.1

  五、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批准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鉴证报告。

  本通告适用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1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可登录珠海国税门户网站下载。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02/

  特此通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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