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42号 1992-08-03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92]闽财农税字第 033号《关于福清市融西新村没有签订契约的商品房买卖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福清市融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融西新村出售商品房所开具《房地产经营统一发票》,在交付使用时与买主签订的《房屋验收交接记录表》、《购房证明书》应视为房产转移契约。产权承受人应在产权变动三个月内办理报税手续,缴纳契税。对逾期不缴纳契税及隐匿不报者,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处理。 财政部 1992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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