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广西来宾市国税局在对外付汇备案资料复核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所得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以支付技术劳务费名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造成少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通过四次约谈纳税人,并进行税法宣传后,企业通过自查补报,补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04.69万元、增值税33.63万元,合计338.32万元。 分析 该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工作人员在对全市2014年对外支付备案资料进行例行复核过程中发现,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公司)技术服务费突增,对外支付频繁且金额较大。其中一份合同引起了工作人员的关注。该合同是A公司与其法国某关联集团企业(B公司)在合营之初签订的技术协助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技术协助、知识、系统、方法、工艺和经验,包括信息技术,以及境外关联公司建立和管理生产业务,尤其是在产品生产加工方面的具体专有技术等,并按营业额的3%提取技术服务费。合同中特别提到,技术的专利以及技术改进后的专利属于B公司所有,即使是在A公司的要求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配合下完成的技术改进。同时,合同还规定了大量的保密条款。
工作人员在深入研究合同后意识到该合同名义上是技术协作协议,实质上具有特许权的性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支付技术服务费在税收上有什么区别?按税法规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而支付技术服务费,一般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5%税率的方式计算扣缴税额。在本例中,支付技术服务费应代扣代缴7.5%的企业所得税,与10%相差2.5个百分点。随后,该局以税法宣传和税源调查的名义与A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向A公司了解该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约谈中了解到A公司没有相关研发机构,在技术上依赖于法国集团总部,但境外关联B公司很少派员到境内提供劳务。这让工作人员更加肯定该合同实质是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于是,该局向A公司进行宣传解释,但境外关联公司却提出异议,并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协商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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