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4
摘要: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2016-01-14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所需提供资料及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详见《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二、《目录》共计4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事项3项、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的事项20项、除《备案表》还需报送其他资料的事项22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适时更新《目录》。

  如纳税人办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事项未包含在《目录》所列45个事项中,请按照76号公告所附目录及后续更新目录的要求办理。

  三、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一)汇算清缴期内,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应按照《目录》要求报送备案资料;企业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应按照《目录》要求向税务机关上传电子备案资料。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项目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三)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如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且需要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中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的相关内容(包括附件1的第一条和第二条、附件2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时限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doc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doc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4日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公告》要求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二、为便于居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通过对税务总局优惠事项管理目录进行细分,制定了《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三、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公告》废止了现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存在冲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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