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政府补助资金的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且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符合条件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对应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不作加计扣除费用归集。 从《公告》公布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下面)与原国税发[2008]116号的归集表相比,取消了“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扣减项,也说明了企业取得的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不需要扣减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 比如,某电子科技公司2014年取得了政府的科技奖励9万元,企业在当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中进行了扣减。如果2016年终政府对该企业的研发活动实行奖励,就不需要再进行扣减,也就是这9万元对应的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4.5万元。 【相关知识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87号以及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有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出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确认应记入当期损益中的政府补助金额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发生返还政府补助时,对已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未转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部分,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出。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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