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本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本表应当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 3.序号1“一、人员人工费用小计”:等于序号1.1至1.3的合计; 4.序号1.1“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5.序号1.2“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6.序号1.3“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7.序号2“二、直接投入费用小计”:等于序号2.1至2.8的合计; 8.序号2.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9.序号2.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0.序号2.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1.序号2.4“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序号2.4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2.序号2.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5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3.序号2.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6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4.序号2.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7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5.序号2.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8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6.序号3“三、折旧费用小计”:等于序号3.1加3.2; 17.序号3.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3.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8.序号3.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3.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19.序号4“四、无形资产摊销小计”:等于序号4.1至4.3的合计; 20.序号4.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1.序号4.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2.序号4.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3.序号5“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小计”:等于序号5.1至5.4的合计; 24.序号5.1“新产品设计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1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5.序号5.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2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6.序号5.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7.序号5.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5.4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28.序号6“六、其他相关费用小计”:等于序号6明细的合计; 29.序号6明细: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6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明细,应当将明细名称一并填入; 30.序号7“七、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7第4行“结转管理费 用”; 31.序号7.1“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7.1第4行“结转管理费 用”; 32.序号8“八、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1+2+3+4+5)”: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8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33.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9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 34.序号10“十、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当期摊销额”:应当按照以前年度及当期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当期摊销额填报; 35.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应当按照以前年度及本年度对应项目的资本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率乘以当年度摊销额合计数填报。 理解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1、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规定和财务会计对研发费核算规定,三者之间是不统一的,有相互联系的方面,但有许多内容是相互不兼容的。 比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问题,会计处理上应该可以记入研发费用,但在税收优惠处理上明确不能享受税收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更多地注重比例。 2、凡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的费用,一律不得加计扣除,但会计处理上没有这样的要求。税收上对会计处理结果作纳税调整处理(当然是企业自行在纳税申报时就调整)。但在实务中这样的费用是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有些费用会计认为不能税前不能扣除,就没有归集到研发费辅助帐中,但税务人员可能认为可以,但仅仅因为会计未按规定处理而错过;相反,有些费用会计可能认为可以税前扣除而归集到研发费辅助帐中,但税务人员在所得税后续审核中发现,并认为不可以,需要剔除,这样可能既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又有可能受到处罚。 因此,对于有疑问的费用,最好需要税企双方在日常中有真诚的交流。 3、会议费、差旅费在研发活动的实务中必然存在,但由于其特殊性,往往掌握比较困难。原来一律不允许加计扣除有点不符合事实,但无条件地让企业判断又非常容易作假,毕竟这样的费用本身就存在说不清楚的地方。因此,新政策改变原来一律不允许的做法,采用折中的办法进行按占总量一定比例的办法控制,就好象业务招待费一样,承认现实的必然性,又用怀疑的手段来控制,根源就是现金消费的泛滥,试想:如果都是转帐消费,又有多少不合规的事自然消亡。 4、在研发非标产品中存在一些研发活动,所以对于这样的情况下,对材料部分因为形成产品销售,不能加计扣除。令人困惑的是:这样生产产品什么时候算是研发结束呢?难道一直就可以让工、费加计扣除下去?这还是鼓励的事吗?有时候有的政策的制定真的让人啼笑皆非! 5、在推进纳税服务,讲究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时要求落实到位,易宽不易严。在税务检查,纳税评估时,一般要求从严掌握,规范执法。税务工作有时候就是这么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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