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
对于第三条的理解是:区内生产企业对购入第二条所述原材料时,能享受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相当于不含税价购入原料。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购入后必须经过加工,使原物料发生实质性变化出口,并且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否则,按骗税和偷逃税款处理。 财税[2008]10号文第四条规定:“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第五条规定:“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通知于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对于第四、五条的理解是: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第五条还明确,取消退税率能够进区退税的货物,只包括具有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不包括保税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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