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个别税务人员忽视白名单管理,容易使不法企业钻空子。 现实案例:5户白名单企业虚开发票 2022年3月31日,某省税务局提取部分曾纳入白名单管理现均为非正常户的5户商贸企业名单。某市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科接到疑点信息后,立即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提取这些企业从开业至转为非正常户期间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对比其申报信息,发现5户企业在货物品名、购销数量方面存在严重不匹配情况,初步认定这些企业存在利用白名单身份免于比对分析的规定,通过自行虚开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手段偷逃税款的嫌疑,按规定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022年6月至12月,该市税务局稽查局对5家涉案企业立案调查。经查,确定这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6份,金额8319.14万元,虚增进项税额1081.39万元;自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15份,金额1.16亿元,虚增进项税款916.9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认定其进销项完全不相符,属于虚开后走逃失联企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稽查部门将这5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向下游受票企业发出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函。 鉴于这些企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稽查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一案双查:追究未尽职管理人员责任 查办此案后,某市税务局监督部门开展一案双查,发现有关税务人员的税收日常管理有待加强。 比如未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异常申报处理。根据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监督部门调查发现,本案中,异常申报受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认真查明涉案企业申报比对异常产生的原因,在不了解白名单企业税收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为解决企业无法申报问题将相关企业列入白名单,也未将企业申报异常情况推送至管理分局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上述企业利用白名单身份逃避税收监管。 查明问题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履职不到位的有关税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批评教育,并推动以案促改。 稽查建议:多方面加强税源管理 查处此案的稽查部门分析认为,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税收综合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均大幅提升,但税源管理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在监管环节,多侧重于事后静态信息分析,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动态监督有待加强。稽查部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税源管理。 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进税源精准监管。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划片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原则,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加强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管理,通过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这需要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建立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机制。 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原则,采取税收管理员按区域包片管户和行业到组的办法,明确税收管理员要负责对责任区内的税源管理情况进行按月调查分析、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和入户核实、及时跟踪重点监控税源户、收集涉税风险信息等。 建立联动税源分析体系,实施动态跟踪监控。税源管理部门可依据职责建立数据定期采集制度,开展税收分析,增强对税源的动态监控。其一,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源分析。其二,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组织与实施,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其三,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生产经营、申报纳税、行业税负、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分析税负变化趋势,促进税源管理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 全面开展评估分析,实现精确执法。开展评估分析是强化税源管理、促进精确执法的有效手段,要全面开展评估分析,不断完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及时发现问题,提高稽查部门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精准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1月08日 作者:尹珺 蒋守彦(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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