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是一家国有投资企业,2018年投资成了B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货币投资)。B公司主营业务为混凝土生产,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造成B公司连年亏损。2021年5月,A公司决策层决定放弃B公司业务,对B公司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结束后对B公司进行注销处理。经初步核算,B公司注销后可以回收的资产变现价值为1150万元,请问A公司投资B公司产生的损失1385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DJZ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上述资产损失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1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因此,A公司在确认2021年度股权投资损失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备查:1、长期股权投资股东会决议、银行转账凭证、投资协议;2、B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或处置证明资料;3、B公司工商、税务注销证明文件;4、A公司终止投资B公司的相关决议;5、B公司剩余资产变现收入、计税成本及完税证明;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7、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时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剩余资产处置表。
哪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允许扣除,应提供什么证据? 问:我公司于2010年投资100万元注册了一家全资子公司,经营建材生意。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从2015年开始已经停止经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这家子公司破产清算,我公司做长期股权损失处理。请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一)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来源:大成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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