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 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6年第16号 2016-9-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五条废止。 3.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被地税公告2017年第5号废止。 4.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自2017年4月1日起废止。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2015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用人单位2016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下载网址:www.jysb.org.cn;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出具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备查。 四、《实施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条款废止]《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免征保障金的小微企业是指,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新成立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上述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各区县残 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残联 2016年9月30日 天津市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jysb.or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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