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的股息红利,如何适用免税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2022-01-17
摘要: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直接投资于非上市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处理,不需要满足12个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非上市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1、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而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非盈利组织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居民企业从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其他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有),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2、12个月的时间计算并非自开始持有至分红时间,而是指开始持有至转让为止满足12个月以上的条件,期间取得的分红都可以享受免税,包括分红时持有尚不足12个月的情况,可见《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解答。这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一致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范围包括连续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公司,以及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直接投资于非上市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处理,不需要满足12个月的条件。

  3、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条件的混合型投资业务不能按免税投资收益处理,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解答:企业持有优先股所取得的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享受税收优惠;超过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股利但不满足混合型投资业条件的其他投资,不按投资比例分红的投资业务等,我们认为同样需按上述意见处理,属于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作为免税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取得核定征收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利,如何适用投资收益免税规定是个问题,有认为不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后利润对应分配的红利可以按免税投资收益处理,超过的应征税。现实执行意见偏向按此处理。有此情况需要享受投资收益免税的企业应做好沟通,避免税收风险。

  6、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以股票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按规定的投资收益免税条件判断是否免税,同时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过计税基础的规定,虽然文件已经废止,可以参考,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在个人所得税上有同样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在我国A股流通的股票,其面值都是1元。

  7、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益、以及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收益,不可以按免税投资收益处理,因为不符合直接投资于非上市的其他居民企业的条件。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无论合伙企业实际分配与否,都需要将所投资的合伙企业的盈利并入投资企业的所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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