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来袭,熏风难当。这种天气能够不用辛苦奔波,而是躲在空调下面浏览下最新的税收政策,对御风而言真可谓一大享受。但是当看到新鲜热辣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就再也淡定不下来了。58号文件对去年建筑服务行业营改增的许多规范做了天翻地覆的修改,给饱受炎暑之苦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加了两味猛药:
猛药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7月1日后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新的甲供项目,纳税人当然应不折不扣地按58号文件执行,但是7月1日前已经存在的老项目,且承包单位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如何处理?按文件要求当然是应当自7月1日起改为简易计税方法处理。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18条有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一条规定并未被废止。建筑服务业是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试点“营改增”的,因此从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2017年7月1日肯定不到36个月。从7月1日起改变计税方法的话有违这一规定,不改的话又违反了58号文件,真是进退两难啊。
猛药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但58号文件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因此虽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但实际收到预收款时仍然要预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以前非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是不存在预缴税款的,现在是要预缴税款。 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的规定与2016年第17号公告有冲突,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现在即使不发生纳税义务也要预缴税款。假如在申报所属期一直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申报时能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当期应纳税额?58号公告没有明确,看来后面还会有新的补丁出现。 两大猛药一出,不论建筑服务业纳税人是否乐见,都必须接受财税〔2016〕36号文件规范下建筑服务业增值税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的事实,有的纳税人因为这两大规则变动免不了要重新调整预算,改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甚至可能重新和甲方、分包方协商修改合同,他们的7月份乃至接下来的几个月将不得不忙于此事,真可谓“税收政策后浪推前浪,纳税人被拍在沙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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