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8-2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1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贵州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2016年3月11日公布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1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纳税人 |
省地方税务局 |
2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3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4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日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 《公告》背景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地税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1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将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了我省地税系统现行实施的4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同时,废止2016年3月11日公布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