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10
摘要: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和聘任的办税员、购票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条款修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10-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段“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第一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修改为“全省税务系统”。第七条“浙江省国税系统”修改为“浙江省税务系统”。第八条第一、第四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条款修订]为积极落实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屋提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条款修订]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和聘任的办税员、购票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

  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身份证件信息(包括姓名、类型、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在提交身份信息时,以下有效期内的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身份信息采集方式有以下两类:

  (一)现场采集;

  (二)互联网采集。

  四、现场采集身份信息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实名办税的业务流程

  (一)信息采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所采集的数据存储进实名办税系统数据库;

  (二)信息变更: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后,若已采集的纳税人办税人员信息发生变动,则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重新采集或变更。

  (三)实名验证: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通过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

  六、[条款修订]推行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实行身份信息采集和实名验证。

  税屋提示——“全省国税系统”修改为“全省税务系统”。

  
  七、[条款修订]推行过渡期

  实名办税系统的推行设立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浙江省国税系统将开展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开发完善互联网信息采集渠道。

  税屋提示——“浙江省国税系统”修改为“浙江省税务系统”。

  
  过渡期内以下五种类型纳税人: 1.2017年10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纳税人;2.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3.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4.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5.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风险企业,办理符合以下条件业务: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限额核定与调整以及发票领用、缴销时,需实行实名验证。

  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的全部涉税业务均须实名办税。

  八、其他事项

  (一)[条款修订]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移动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进行了实名验证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免于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条款修订]国税机关严格按照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九、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