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因此,一般纳税人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企业可能要经营多年,经营状况也不一定都很稳定, 可能会出现某个年度的销售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果严格按照年销售额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企业频繁变更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不利于企业持续、稳定的经营,也可能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另外,国家也鼓励企业健全帐制、规范经营。因此,虽然一些小规模企业的年销售额没有到达规定标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对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终身制",也确实存在一些缺陷,那就是,如果某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又不能在短期内整改达标,企业可能为了躲避"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高纳税风险,将会对原有的企业进行注销,然后再重新成立、注册新的企业,这样必然会加大税收征纳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或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又强调"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等等,都一再强调一般纳税人税收地位的重要性,一经认定后是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但有些文件却规定或渗透出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虽已废止,但说明当时的政策。)第二条规定: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第二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规定: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并且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没有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没有不按规定保管和不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反,如果在一般纳税人年审过程中发现有会计核算不健全,且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或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不按规定保管和不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五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是上述财税[2005]165号《通知》第六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以上这些政策出台后,虽然地方没有再出台类似性的放宽政策,但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过实际工作中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取消、再认定、再取消……的循环往复过程,失去了《实施细则》规定的严肃性,不同程度地弱化了税务机关和一般纳税人强化管理的意识,也使一些一般纳税人投机者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故意不按规定设置账簿,不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故意让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因此,我认为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出现上述文件列出的问题,也应该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强纳税人自身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识。 但是,如果确实属于市场疲软,经济萧条,或地理位置的严重影响,所从事的行业均达不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亦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或者税务干部徇私舞弊帮助纳税人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