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一劳逸永

来源:纳税筹划网 作者:安徽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08-11-22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作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即使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么?销售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财税[2005]165号做出了规定,即使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应该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即可以抵扣进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另一种观点认为,达到什么条件就应该享受什么资格待遇,一般纳税人达不到标准,就应该及时转为小规模,这样也促使和激励企业进步、增加生产、扩大销售等。

  一、一般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主要存在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纳税人"实际上指的是"一般纳税人",除非在条例的少数条款中单独表述了"小规模纳税人".这样的称谓本身表明:一般纳税人应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表现常态,小规模纳税人应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非典型形式。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界定本身不科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销售额在规定的金额以下,因销售额规模小而归入其中;另一类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其中存在的问题是:既然以销售额为认定标准,但却又将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排除在外,似乎销售额也不是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唯一指标。

  三、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是说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就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销售额不达标并不影响资格的认定。

  四、税法明确规定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由于存在认识误区,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对一般纳税人往往重事前认定,轻后续管理,对有税收问题的一般纳税人往往将资格一取了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再次重申:"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就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

  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实际价值。强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能诱发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前相互对开发票或多方循环开票以求销售额的放大效应;反之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有违反税法规定,没有扰乱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对税款的征收也不产生负面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已清楚的表明一般纳税人资格一经认定并不意味可以高枕无忧、一劳永逸,虽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被取消,但一般纳税人资格内含的权利却可以被受到限制。

  2005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对此文件产生诸如此类的疑问:难道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某商贸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即使以后年度内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么?销售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解开疑团,不妨让我们先探究一下《财税[2005]165号》的出台背景。2005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当时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突出现象,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现摘录相关条款如下: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通过对文件的研读,我们不难看出《国税发[2005]150号》中上述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而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从而切断虚开专用发票的根源。

  文件中规定了强化管理的措施: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且要追究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此举力度之大彰显总局之用心。

  文件发布后,多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也有些不良分子通过人为操纵,控制销售额,使其年度销售额低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商贸企业年销售额低于180万元),并以此为由,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为了巩固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成果,有效防止部分不良分子钻政策的空子,继续从事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在2005年11月27日联合下发的《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并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综上,我们对于本文开始所述的疑惑应该可以明白了:如果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是不能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了,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因此,除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之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纳税人,即是一般纳税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将是"终身制",是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既然税法规定企业的身份仍然是一般纳税人,理所当然应该享有一般纳税人的所有权利,即使以后年度的年销售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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