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五 证 据 目 录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案件提请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时填制。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案件编号”为案件审理提请书的编号。 3.“证据内容”填写:账簿凭证、检查文书、法律依据、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证据来源”填写证据系从何处取得、由谁制作。“证明对象”填写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原件”,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或照片等。“存放处”填写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地点。对于无法现场移交、但列入证据目录的证据,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现场查验后再签字确认。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六 受理通知书 ××地税重审受字〔××××〕××号 : 你局(处、科、股)提请审理的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一案,经审核属于《广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理范围,决定予以受理。 ××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决定受理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受理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七 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 ××地税重审补字〔××××〕××号 : 你局(处、科、股)提请审理的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一案,经审核(审理),认为: 一、 二、 现将此案退回请补正材料(补充调查),请于 年 月 日前将补正(补充调查)材料移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签署的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八 不予受理通知书 ××地税重审不受字〔××××〕××号 : 经对你局(处、科、股)提请审理的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进行审核,认为该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签署的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不予受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九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 提请审理的 (案件名称) 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等相关材料发送你处(科、股)。请于 年 月 日前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案件审理期间你单位可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附件: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2.税务稽查报告 3.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4.…… ××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文书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材料征求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时使用。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交书面审理意见时使用。 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成员单位存档。 3.“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4.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一 延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延长审理期限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二 重大税务案件终止审理审批表 ××地税重审终字〔××××〕××号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终止审理案件时使用。 2.终止审理的情形包括: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短时期内难以查清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案件审理。 3.“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