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三 (案件名称)初审意见 ××地税重审初字〔××××〕××号 年 月 日 (提请单位)向我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提请审理 (案件名称、编号)。经书面审理,将审理情况和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概要介绍案情) …… 二、成员单位意见 (成员单位意见较多的,可以分类概括;成员单位意见较少的,也可以按部门顺序分别说明) …… 三、上级单位批示(或有权机关的意见) …… 四、初审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 …… 以上,特此报告。妥否,请批示。 ××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文书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报告初审意见时填写。 2.“案件名称、编号”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四 ××××××地方税务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号) ××××年×月×日 签发: (案件名称)审理纪要 年 月 日, 主持召开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 (提请单位)提交的 (案件名称) 进行了审理。会议听取了案件调查情况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发表了意见。经过充分讨论,会议作出了决定。纪要如下: 一、案件简况 …… 二、议定意见 (一) 1. 2. …… (二) …… 三、(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单位的)保留意见或者特别声明 …… 主持: 出席: 缺席: 列席: 记录: 发送:×××××××,××××××××,××××××××××,×××××××。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记录制作,会签成员单位并报审理委员会副主任阅批后,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2.审理纪要分年度,按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顺序编号。 3.“案件名称”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五 ××××××地方税务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 ××地税重审决字〔××××〕××号 ________________: 经审理,对你单位提交的 (案件名称) 一案提出如下审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扼要介绍调查单位认定的被查对象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理意见) 二、被查对象的意见和主张 (扼要介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证据材料、听证主张等情况) 三、审理委员会意见 (阐述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最终确定的审理意见) …… 请你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执行。 ××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制作,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送提请单位。 2.本文书按照案件审结的先后顺序编号。 3.“案件名称”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4.提请单位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制作何种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情形确定。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六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 ( 年度) 填表单位(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文书制作时应当采用Excel表格格式。 2.本文书由市各级税务局按年度填报。 3.“直接从事重案审理人员数”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内负责重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部门领导。 “案件类型”“审理方式”“审理结论”只统计本年度审理结案数。 “审理结论”为经过书面审理或会议审理后,经审委会主任批准后作出决定的类型。书面审理过程中,成员单位协商后中止审理的情形(稽查局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请示上级机关)不属于审理结论。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省局法规处 2018-02-27 一、修订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34号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15年9月,省地税局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审理范围公告》),明确了省地税局及各市地税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2016年9月,省地税局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以下简称《重审实施办法》)。《审理范围公告》与《重审实施办法》均是根据34号令制定的实施办法,为方便执行,拟将《审理范围公告》并入《重审实施办法》,同时根据税务总局最新要求对《重审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条款解读 修订后的《重审实施办法》正文共十三条。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1.第二条,将原文“县级以上设置稽查局的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修改为“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3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即未设置稽查局的各级地方税务局亦有经办3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可能性。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修订后的《重审实施办法》将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主体由“县级以上设置稽查局的地方税务局”扩大到“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 2.将《审理范围公告》内容并入新《重审实施办法》,作为第四条。《审理范围公告》与《重审实施办法》均是根据34号令制定的实施办法,前者明确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后者细化规定了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将《审理范围公告》内容并入新《重审实施办法》作为第四条,为各级地方税务局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供方便统一的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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