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2-26
摘要: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结合广东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2-26


  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结合广东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结合广东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地税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各市(区)地税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地税局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地税局(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横琴)500万元,其他市地税局300万元。

  第五条 下列时间不计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

  (一)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填写《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加盖部门印章,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制作《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将案件材料退回本级稽查局补充调查并通知成员单位中止审理。

  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由负责具体业务的成员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并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延长补充调查期限的,稽查局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稽查局提交的补充材料后,应当及时分送成员单位审理。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记录;

  (二)负责案件查处的稽查局负责人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书面审理情况、协调情况,以及初审意见;

  (四)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五)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上级地方税务局。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共十六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

  ××地税稽审备字〔××××〕××号

序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制作审理报告时间 拟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
         
         
         
         
         
         
         
         
         

  填制部门(章): 接收部门(章):

 

  填表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按季度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案件编号”为稽查局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制作审理报告时间”为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

  3.本文书为A4横排,一式两份,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地税重审交字〔××××〕××号

序号 案件材料 页 数
     
     
     
     
     
     
     
     

  移交部门(章): 接收部门(章):

  移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交接单在提请单位提请审理,以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等情况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据目录。

  3.本文书一式两份,提请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三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________年度) 

编号 受理日期 提请单位 案件名称 原始案件编号 案件处理情况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填写,一年一表。

  2.“编号”按照受理日期先后顺序按10位数编制,如2014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编号为2014000001。“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原始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案件处理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退回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请示上级/征求意见/终止审理/审理终结等。

  3.案件审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本文书的编号顺序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四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地税稽重审提字〔××××〕××号 

提请单位名称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导语:阐述提请审理的理由等)
介绍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指向
  ……
 
  二、被查对象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
  ……
 
  三、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
  ……
(提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填写。文书由案件提请单位编号,“××地税稽重审提字〔××××〕××号”分别填写单位规范简称、审理年度、和提请书序号,如:粤地税稽重审提字〔2014〕1号,下同。

  2.“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

  “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

  “提请审理的理由”根据以下情况填写: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范围的,填写对应项目;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说明具体情况;提请审理的其他理由。

  “证据指向”应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由所附的哪些证据材料证明。

  “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定性依据应标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拟处理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请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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