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中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三千五百元,而外籍个人在此基础上还有一千三百元附加减除费用,也就是每月减除四千八百元。新个税法公布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这就传递了一个信息,继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资统一,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后,外籍个人的“超国民待遇”也有望被取消。 那么,还有哪些外籍个人优惠政策存在调整或取消的可能?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在新个税法中,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费用,这其中已包括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差费补贴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属于不征税收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发[2013]6号文的精神也应该被取消;所以,上述优惠政策被取消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探亲费是否取消有待国务院文件加以明确。 二、外籍个人五年内不同征免税标准 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财税字[1995]98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的规定,原外籍雇员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标准大致为:
新个税法下,将居民纳税人判定时间标准由一年缩短为累计满183天后,预计未满五年无住所外籍个人所得征免税政策面临着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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