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和劳务税类 (一)关于深化营改增、扩大减税规模的问题。建议进一步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 答复意见: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局无此权限,我们将会把该项意见整理后及时向总局反馈及建议,以期解决。 (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一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中收购对象和金额问题。建议对实行核定扣除政策的生产性企业,比照流通企业的规定执行。二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中收购品种问题。建议对储存在陇西的外地品种,按照甘肃省范围内购进的中药材对待,在政策上允许开具收购发票。 答复意见:为助力定西中药材行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已出台政策,对陇西中药材企业采用核定扣除法,对企业收购的农副产品无论从何地收购,一律允许抵扣。 (三)关于生产企业实行单耗比例的备案事宜和核算事宜问题。建议对此类问题予以关注,比如,总体上核定一个上限比例,在比例之内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报备具体品种单耗比例。 答复意见: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所涉及的核定方法、备案事宜等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文确定的,我省税务机关只能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执行。如果核定的单耗比例、损耗率等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核定。 (四)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抵扣的问题。该企业自2018年7月起开始将进项税额计入留抵。希望税务机关的后续可出台此类退还的优惠政策,使企业的期末留抵增值税税额可一次性处理。 答复意见:留抵税额主要由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商议后对全国各省进行确定,省局无此权限,我们将会把该项意见整理后及时向总局反馈及建议,以期解决。 (五)关于改变预缴方式、降低预缴成本的问题。目前税收政策是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建议改为异地项目在注册地税务机关统一预缴,降低企业在异地预缴成本、方便企业办税。 答复意见:预缴税款的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定,省局无此权限,我们将会把该项意见整理后及时向总局反馈及建议,以期解决。 二、个人所得税类 (六)关于加快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出台的问题。 答复意见:2018年11月4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结束征求意见,目前正在等待正式颁布,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将密切关注政策制定动态,待政策正式发布后,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七)关于个税申报过程中个人提供的扣除凭证问题。建议由纳税人(自然人)自行识别,报送扣除,后续由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核实,税务部门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后续管理。 答复意见: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建设的整体思路是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的。即,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大家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了。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大家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大家也不用着急,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税服务。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另外,有关专项附加扣除凭证问题,待《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出台后,我们将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和答复工作。 (八)对于高层次人才在社保和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个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措施问题。从鼓励企业持续发展,引进和留住人才等方面考虑,建议税务部门在对于高层次人才在社保和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个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措施。 答复意见: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除法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外,其他免税、减税政策由国务院规定,税务机关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三、财产行为税类 (九)关于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我局调整确定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在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征收,政策依据主要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的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六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使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使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因此,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以省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 我局目前正对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进行分析评估,适时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甘肃实际情况,调整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 四、社会保险费类 (十)关于降低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问题。 答复意见: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2019年税务征收后,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十一)关于针对社保变化民营企业存在的疑问:(1)对于建筑智能化企业来说,工程项目上经常会,雇用一些期限较短的临时工(有些可能还不到3个月),像这样的临时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应该如何缴纳社保?(2)社保缴纳的基数会怎么执行?建筑企业本身人工成本较高,如果按新的基数缴纳社保,那么企业的成本将会上涨,利润空间进一步降低,甚至面临亏损。 答复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可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综上,除非全日制用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外,其它任何用工形式,用人单位都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为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政策,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社保相关部门。 (十二)希望税务和相关部门从保障企业稳定经营,扶持企业长远存续的角度进行考虑,减轻企业负担。 答复意见:从部门层面,未来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而政策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社保政策进行征收管理,征多征少必须依法依规实施,税务部门不能自行调整征收标准。在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征收标准和负担水平不会出现变化,缴费负担不会因为税务部门征收而增加。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社保费收入一时的高增长,而是通过改革,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机制,实现社保资金长远的安全、均衡和可持续增长。 从国家层面,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五、纳税服务类 (十三)关于对购销企业核定扣除备案事宜问题。 答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将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农产品购销企业核定扣除网上备案功能。 (十四)关于电子税务局有时响应速度慢的问题。 答复意见:我们将加强系统运行监控,从网络基础环境、电子税务局系统架构、业务处理流程等方面进行优化,提升系统性能,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税效率。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