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第九号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税[2018]98号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税总函[2018]628号 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2018-12-18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税屋提示——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区分
(大世点评:这里加了个等字,在征求意见稿里是没有加的,这次正式是加了,主要还是给现在网络文稿酬留了空间,预估未来网文将都按稿酬交,虽然现在执行也是按稿酬,但总算在法律上有了一点依据。)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大世点评:与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相比,这个等字,又将股权债权以外的留了个口子。
大世点评:与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款相比,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并为不动产。
大世点评:与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相比,这里要特别注意,就是明确了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但现阶段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文件规定可操作性,预计未来这块将会再出一个专门的文件,同时这块也未来会相比过去,开始正式进行征管时代。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税屋提示——参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税屋提示——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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