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人气: 时间:2020-04-09
摘要: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提供餐饮服务都免增值税,没有销售金额的限制,政策到期日没有规定,在没有出台政策终止前均可以适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提供餐饮服务都免增值税,没有销售金额的限制,政策到期日没有规定,在没有出台政策终止前均可以适用。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适用上述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餐饮企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5月份适用减、免税并没有销售金额的限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餐饮企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金额有限制,额度内免税,超额度正常缴税。

  总结:对于餐饮企业可能同时多个优惠政策,餐饮企业纳税人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来执行,这是纳税人的权利,税务机关并不能强制纳税人适用哪个。按目前三个优惠政策来讲,第1个政策应该适用范围最广、优惠力度最大、对纳税人适用性更强,当然纳税人并非选择优惠政策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也可以根据情况均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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