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7]43号 2017-11-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发[202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7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2月11日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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