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0]102号 2000-02-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8]29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地税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纳税人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是国家完善售付汇和税务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局、分局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做好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纳税人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时,有关税务凭证的开具、管理等工作由各区县局的涉外税务所负责。办理售付汇而需出具的税务凭证均应开具给银行部门。 三、纳税人需向国外售付汇时,应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并附送合同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减免税批复原件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及附送资料后,应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并经科(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纳税人出具相关的税务凭证,并在完税凭证、减免税批复等文件上加盖“已开具专用税务凭证”戳记。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除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外还应关注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税种,例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等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凡发现存在隐匿收入、少缴或未缴税款以及偷漏税问题的均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开具有关税务凭证。 六、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强对开具税务凭证相关资料(包括纳税人报送的书面申请和附送资料、开具的税务凭证的存根等)的档案管理,应单独归档、集中管理。 七、各局所开具的税务凭证编号为:年份、区(县)局或分局、顺序号。例如东城区地税局,其2000年开具的税务凭证编号为“2000东地税00001”。再如涉外分局的编号为“2000地税涉外00001”。 八、各局应在向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凭证上加盖区(县)地税局或地税涉外分局的公章。 九、纳税人因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需出具的有关税务凭证及申请,按照文件规定的统一凭证格式由各局自行印制;“已开具专用税务凭证”的戳记也由各局自行制作。 十、各局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如遇其他具体税政问题请与有关税种管理处联系,如遇税务凭证管理问题请与征管制度处联系。 附件: 1.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略) 2.需开具税务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的纳税情况(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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