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3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德阳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德阳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德阳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德阳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任务部署,坚持把法治化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法治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审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德阳营商环境品牌和“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奋力谱写德阳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市场主体保护

  1.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和准入限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2.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3.营造公平发展环境。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对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制定或者设置歧视性政策条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加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整治力度,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全过程,将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公告、程序、结果等信息,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保障力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做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6.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探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

  7.优化涉企法律服务。协调支持市法院和有关区(市、县)法院设立涉企法律服务窗口,在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设立法律服务工作平台,免费为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提升市场主体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8.保护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9.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对经营行为进行全流程、全方位合规管理,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审计、内控等风险管理工作相衔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0.加强非人为重大突发事件救助。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及时制定救助、安置及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二)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11.打造对外开放市场,持续优化区域整体营商环境。加强与省内其他市(州)和省外地区交流合作,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持续优化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与重庆市辖区、成都都市圈城市协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跨省通办、监管联合、数据共享、证照互认,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作,完善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完善司法协作机制,推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支持各类企业在德阳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永久会址等。(牵头单位: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协同发展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12.做好产业规划和引导。各区(市、县)、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及市本级,根据发展定位、功能布局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有关产业规划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13.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支持创业创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从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中安排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1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5.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干扰和阻碍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退出本地市场,不得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积极推广“证照分离”改革成果,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将“证照分离”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备案材料,市场主体获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并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推送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许可信息记载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中公示。持续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服务功能,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住建、税务、人社、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可以一次性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就业社保登记等业务,在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16.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同等标准实施管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外局、市商务局)

  17.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效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及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检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8.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按照全市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加强招才引智工作力度,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开发、流动、评价、激励、服务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19.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创建创新创业活动品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0.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对特定企业或市场主体规定税费优惠政策,不将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税务部门应当公布税收优惠项目清单,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按规定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纳税费次数,缩短税费办理时间,提升电子税务和智慧办税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21.持续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全市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配合驻德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完善对全市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金融机构要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降低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

  22.强化要素保障力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持续压减要素供给的环节、成本、时限,特别是要针对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产业项目,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行业监管,提高保障效率和质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2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职能。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2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机制。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并督促拖欠主体对每笔欠款制定偿还计划,逐月推动落实。(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5.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优化一般注销办理环节,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坚持诚信推定和背信严惩,推动简易注销程序制度化、规范化。企业可以通过“一窗通”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强制退出。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26.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创新应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部署和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27.提升政务服务审批效率。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进一步压减,并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限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审批和并联审批,提高涉企事项办理效率。(牵头单位: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28.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理顺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服务运转模式,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能力水平。本区域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并大力推行“一站式、一窗式”集成服务。优化提升政务服务一站式功能,除因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部门单独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组织开展“一件事一次办”主题服务试点,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工作不断深化。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政务服务实行“一窗分类办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推进高频事项全域通办和就近可办,制定并发布全市通办和全区(市、县)通办清单。依法有序推动一批高频事项下沉至乡镇(街道)办理。鼓励各类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29.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完善政务信息基础支撑体系,加快形成以数据驱动的数字政府框架,着力提升政府智慧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强化部门数据打通、数据共享,有效解决“数据孤岛”问题。持续优化德阳政务服务网功能,实现国家、省级、市级三级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持续加强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加大“一网通办”事项开发力度,实现“能上尽上”。持续优化“德阳”政务服务APP功能,争取更多便民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积极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全覆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实行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办结、网上反馈。(牵头单位: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30.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牵头单位: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31.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国家和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时修订完善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32.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3.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在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一定区域内覆压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单位一次性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34.规范涉企中介服务。严格控制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定期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平台规范运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35.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并坚持定期动态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坚决杜绝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继续存在或者变相存在。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36.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待保税物流中心(B型)封关运营后,口岸管理部门要组织口岸经营服务企业编制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公布,清单之外不得收费。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跨境跨区域合作,推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德阳海关)

  37.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精简办税资料和办税流程,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加快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8.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改革。优化申请、核税、缴费和发证等事项办理效率,通过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减少登记申请材料数量。充分运用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手段,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实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零跑路”目标。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与住建、税务等部门的协作,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交易、登记、缴税一个程序一次办理完成。推行电子证照、自助办理模式,全面压缩登记工作时限。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权利人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人可以根据不动产坐落查阅用途、面积、抵押情况、限制信息和地籍图等登记资料。实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登记、变更、查询、注销等服务。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担保登记除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9.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予以协调解决。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提升12345市民综合服务热线平台营商环境专线问题办理效率和质量,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四)加强法治化建设

  40.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或者提交决策机关审议。(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41.加强政策制定的法制化审核。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按照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解读。(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42.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联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程序对接、平台融合、工作联动,支持专业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

  43.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现市(州)、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热线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44.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联)

  45.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新业态、新产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6.强化法治宣传和服务。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五)强化执法监管

  47.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

  48.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构筑完善信用监管平台,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积极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4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监管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0.探索试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1.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托国省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52.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阻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53.依法慎用强制性执法手段。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深化思想认识

  各区(市、县)、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站在以改革带动发展、激发活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德阳营商环境建设沿着法治化轨道加快前进。

  (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夯实领导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力有序展开。各区(市、县)、各重点产业功能区要参照市级模式,明确本方案涉及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进一步细化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提升区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三)支持鼓励探索创新

  各区(市、县)、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复制推广、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推动本辖区、本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争创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亮点、典型经验。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责或减责。

  (四)完善考核评价制度

  各区(市、县)、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参照市级模式,建立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广泛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市、县)、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持续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宣传解读,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鼓励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联络沟通机制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回复,并视情将其纳入相关内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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