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10-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修改为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四、[条款修订]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3%。 【税屋提示——第四条修改为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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