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发[2010]14号 2010-04-30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820 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3 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780 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 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730 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5.6 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 (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680 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5.2 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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