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财绩发[2017]25号 2017-09-1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1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市州财政局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州财政局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四)各市州财政局应当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市州财政局应当在公开前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其中资产评估师(珠宝)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认真核实资产评估师信息,同时对资产评估师之外的专业人员进行备案。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州财政局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市州财政局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六)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州财政局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附件6)。公告发布在市州财政局、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七)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财政局,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 (八)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九)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州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比照本通知(二)至(三)的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州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十)市州财政局应当比照本通知第(四)至(七)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变更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附件8)。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财政局,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市州财政局应当在社会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 (十二)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州财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同时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相应信息,并向社会公告(附件9):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十三)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四、新旧制度过渡有关事项 (十四)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州财政局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州财政局进行备案公告。 (十五)《办法》发布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州财政局备案。 (十六)市州财政局通过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mof.cas.org.cn/)进行备案,并将备案公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五、其它事项 (十七)本通知所称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十八)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资产评估机构顺序编号,用于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后台管理。 (十九)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备案公告 7-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7-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8.变更备案公告 9.注销备案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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