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56号 2000-0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企业所得税内容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点中所说的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内的机关服务中心直接取得的后勤保障服务收入,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机关服务中心开办的经济实体,凡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财税字[1994]1号文有关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我省各级政府机关所属机关服务中心亦依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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