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打着合伙建房、合作建房的名义,企图逃避纳税。本案房地产公司以个人合伙建房、合作建房的名义进行开发,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但不符合合伙建房、合作建房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负盈亏、共同建造的基本条件,实际上是由房地产公司统一购买土地,统一开发,统一销售,应视同商品房开发行为。今后要加强合作建房的税收检查条件的证据,以核实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行为。 (6)应税所得率核定偏低。本案中国税机关对该房地产公司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明显偏低于同行业利润率水平,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和根据企业所得税附征的业主分红个人所得税。今后要加强房地产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管理,适当提高应税所得率,同房地产业利润率水平相当,以公平税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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