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经营企业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函[2000]5号 2000-4-29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我处接企业反映:我市一些经营粮食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能购买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原因是对厦粮管字[1998]第181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的“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执行不一。根据增值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该款(一)至(七)项所列情形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条第二款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经营企业,将粮食销售予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购买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以上通知,希照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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