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1]420号 2001-7-1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税制实行初期,为了不影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上简称小规模企业)的销售经营,促进其尽快健全会计核算,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明电[1994]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小规模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由于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该办法中的第9条中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半年的期限对于一些地方和部分企业显得过短,为此省局通知如下: 对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各地可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各地市确定,并报省局备案,但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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