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4号 2003-01-06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此次清算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止。 二、清算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修改和补充的外,其余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四、为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已将《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和《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的部分项目作补充修改。 特此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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