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单采血浆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2]183号 2002-08-0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单采血浆站销售血浆用于生产血液制品向购货方收取的营养补助费是否交纳增值税的问题。鉴于上述营养费虽然在财务核算上是血浆站的代收款,实际是血浆站随同销售血浆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对血站销售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血浆,应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血站销售血浆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款项(包括收取的营养补助费),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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