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224号 2000-12-08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近几年,随着邮电企业改革的深入,电信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调查研究,对电信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以下规定: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移动、国信寻呼)、中国移动公司在黑龙江省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劳务,纳税地点确定在劳务发生地,即提供电信服务应税劳务的单位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联通公司因其计费系统只体现市地收人,不能体现县级收入,对其移动电话收人营业税暂确定在市地缴纳,待计费系统完善后再改按劳务发生地纳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愤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1999]19号)关于国信寻呼纳税地点的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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