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5]66号 1995-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汇缴企业和单位统一缴纳所得税、分布在各地的企业和单位,包括经批准汇总纳税的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目前在中央集中缴库的各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以及铁路、邮电、民航等系统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省级汇总纳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物资储备局等企业和单位的分支机构。 二、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赋予我们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照对待独立核算纳税人的标准,监督管理好本地的分支机构,切不可因税款不在当地缴库而放松管理。 三、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在按本通知所附《办法》第二条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资料时,应同时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和会计报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四、汇算清缴期限过后,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税法规定、金融保险企业1995年度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对查补的税款,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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