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桂地税函发[1996]148号 1996-06-17 自治区总工会: 你会《关于申请全区职工技协收入继续给予优惠征收所得款的函》(桂工函[1995]3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文)的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技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九五”期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和非技术性收入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对县及县以上工会职工技协按全国总工会工技发[1993]13号文规定收取的团体会费,“九五”期间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业务收入和非技术性服务收入转作职工技协收入。凡弄虚作假,不单独核算或收入划分不清楚的,不能列为工会技协技术性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本文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改按新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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