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2002]52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0
摘要:市局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包括2002年企业申请印制2003年度发票的审批。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征[2002]529号                 2002-11-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条款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包括2002年企业申请印制2003年度发票的审批。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申请自印发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本市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条款废止]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条件

  现行新版发票基本能满足各经济类型和各行业的需求,如无特殊需求,市局不再批准自印发票。按规定暂不使用税控发票的行业和企业,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同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后,经区县局、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印制。

  三、[条款废止]企业自印发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自印发票的申请时,需持有效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票样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所对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报本局征收管理科。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审核自印发票的企业资格和条件,在《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后,报市局票证管理中心审批。

  (三)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经批准同意,由市局票证管理中心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并下发《印制发票通知书》。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自印发票批复》(一式四份,附后)和《印制发票通知书》所规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在成品发票完成后持市局票证管理中心开具的《企业自印发票送票单》(一式四份,附后)将发票送达用票单位,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四)发票承印企业应在24小时内将用票单位签收的《企业自印发票送票单》副联分别送交市局和主管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在计算机系统内及时记录自印发票台帐。

  (五)发票承印企业需将《印制发票通知书》和票样及《企业自印发票送票单》妥善保管备查。

  四、企业自印发票的基本式样和内容

  (一)[条款废止]企业自印的发票除公园门票以外必须具备市局规定的发票数字喷码防伪措施。

  (二)自印发票的式样可由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自行设计。

  (三)自印发票所衔企业名称应与自印发票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并与签章的内容相符。

  (四)[条款废止]企业自印发票的号码由18位发票号码组成。企业自印发票不布奖。

  (五)自印发票的式样应标明此发票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字样和印制发票企业的代码,以及印制数量和日期。

  (六)自印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记帐联和发票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如有特殊需要增加联次的,其第三联以后的颜色分别为绿色、深兰色、紫色等。

  (七)[条款废止]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时限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必须严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自印发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自印发票的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按本通知精神,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

  2.企业自印发票批复

  3.企业自印发票送票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